“商业保险年金”概念落地 第三支柱养老金融建设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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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陈晶晶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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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第一项配套新政策正式落地。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办发〔2024〕11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商业保险年金的定义、范畴,并提出规范性发展要求,引导保险业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同时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的统称,从保险期限、领取方式、跨周期支付等方面强调了“养老”功能。业内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规范商业保险年金发展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和长期资金管理的优势,在当前人口老龄化加剧及养老成本上升的背景下,有助于推动保险公司把握新的市场机会,为居民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供给。

  统一概念和名称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三支柱包括: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和各类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保险公司提供的第三支柱产品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也就是个人养老金产品。这项业务从2022年在36个城市开始试点,每人每年可以在12000元的额度内税前列支,目前处在起步阶段。第二类是不涉及税收优惠的产品,包括年金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这些产品有些是保险公司的传统业务,有些是这两年开展的一些试点。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最新提出的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

  《通知》规定,商业保险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通知》显示,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记者注意到,在9月27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身保险监管司司长罗艳君称,通过商业保险年金这个简单通俗的名称,目的是增进人民群众对商业养老保险及其功能作用的了解,打造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商业保险年金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在第三支柱中更好发挥主力军的作用。

  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随着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逐步推进,近年来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不断丰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披露,截至2024年10月20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共包括809款产品,储蓄、基金、保险、理财产品数量占比分别为57.5%、24.6%、14.7%、3.2%。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在2024年陆家嘴论坛上披露,保险业积累的养老准备金超过6万亿元,体量接近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其战略地位不容小觑。

  《通知》提出,要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保险公司要发挥补充养老保障作用,丰富年金领取方式和期限,加强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特别是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打造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的养老金管理工具等。

  同时,明确支持保险公司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产品组合或功能衔接等方式,为不同年龄客户提供生存年金、养老保障和差异化资金管理服务,引导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

  此外,《通知》明确将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

  “发展商业保险年金在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的同时,还有利于推动长期资金积累,为资本市场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北京排排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帆对记者表示。

  申万宏源非银研究团队分析称,保险产品在养老金融产品矩阵中有望扮演关键角色。与其他金融产品相较,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包括具有刚兑属性,即使浮动收益型产品也设置一定保底收益;部分产品可有效抵御长寿风险;可提供其他多重保障;可提供体系化的配套养老服务。

  记者注意到,专属养老保险在覆盖更广泛人群方面已经显现出独特潜力。根据《2023年健康与养老保险保障指数测算研究报告》,截至2023年年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累计养老准备金规模超过106亿元,保单件数约74万件。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超过8万件。

  需要注意的是,开展商业保险年金业务也有一定的门槛,《通知》明确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编辑:李晖 审核:何莎莎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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